■ 來論
據央視新聞報道,如今,在各大網絡平臺上,一種戶外搭訕的網絡直播以及相關短視頻越來越多。在這類視頻的拍攝過程中,主播會在街頭和途經的路人進行搭訕。不排除有團隊配合演戲,但也有許多路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被拍。
表面看,網絡主播的戶外搭訕直播,與電視上記者采訪路人的節目也差不多,但記者采訪他人,首先必須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征得許可,戶外搭訕直播則不然,很多網絡主播搭訕的同時就直播,路人還沒反應過來就已進入直播鏡頭,這個過程根本沒有征得他人同意一說。
在一些主播的眼中,那些表達不滿的路人太矯情。可若換位思考,對那些被搭訕的路人來說,這種突如其來的戶外搭訕直播,可謂貨真價實的“天降橫禍”。從法律上講,未經他人允許的戶外搭訕路人直播,主要侵犯的是公民肖像權、隱私權、生活安寧權等人格權益。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規定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屬于違法行為,侵權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屬于治安處罰的范圍。現實中,不乏職能部門以尋釁滋事對騷擾他人的網絡直播者進行處罰。
當然,一個巴掌拍不響,在戶外直播搭訕路人的紛紜亂象中,有關平臺也是重要推手。客觀上,很多網絡視頻平臺對戶外直播行為都作出過明確規定,但為了追求流量,也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沒有嚴格執行規定。
不可否認,網絡直播和短視頻已成為賺取流量的無盡“藍海”,為了拼搶資源、吸引粉絲,所謂創新也層出不窮,這也是很多網絡主播將鏡頭對準無辜路人、而不少平臺也樂見其成的原因。但是,網絡創新賺流量,也應守住法律底線。搭訕路人的戶外直播,與法律和道德背道而馳,還是趁早扔了這本“歪經”的好。
□柳宇霆(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