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手機購物App“好購”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的案件進行了判決,法院認定,“好購”App侵害了用戶的隱私權。
據廣州互聯網法院消息,林某在使用“好購”公司運營的“好購”APP時發現,該APP存在未經用戶同意監測、收集手機剪貼板信息的情形,并提供了自行編寫的《“好購”APP讀取剪貼板信息技術分析報告》和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上述報告結果和鑒定意見均為“好購”APP具有監控手機剪貼板功能,當該APP監測到剪貼板有數據時,就會自動獲取剪貼板上的所有數據。
林某認為,剪貼板可以存儲個人身份證號、手機號、照片等涉及隱私的個人信息,但“好購”App的《隱私政策》并無收集手機用戶剪貼板信息的相關說明,也未履行告知提醒義務征得用戶同意,“好購”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林某隨后將“好購”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要求該公司停止侵害并刪除未經許可收集的信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1元。
被告辯稱,為了提升用戶體驗,“好購”App需獲取剪貼板數據,但僅將符合格式要求的數據上傳網絡服務器分析并匹配對應的商品,如有對應的商品則進行跳轉,如無對應的商品則丟棄不存儲。
法院認為,因涉案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理。 “好購”App存在監測、讀取剪貼板信息的行為,“好購”公司作為“好購”App的實際運營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向林某主動告知上述情況且未經林某許可,存在過錯,依法應向林某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定,“好購”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為向林某出具書面道歉聲明,但就林某訴請“好購”公司刪除已經收集的個人信息的訴請,因其未明確要求刪除的具體內容,故該訴請不具有可執行性,法院未予支持。
廣州互聯網法官李明表示,“好購”公司違反誠信原則,實際收集的個人信息的范圍與隱私政策聲明不一致,并且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收集手機剪貼板信息。互聯網平臺、手機App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按照隱私政策,以用戶知情同意為前提,主動告知收集的個人信息種類,自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規定的責任義務,對獲取的個人信息安全負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今年11月1日起,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系統性、綜合性法律,明確了公民個人主體和監管機關的義務與責任,影響意義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