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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作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勞動爭議,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總工會等11個部門聯合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從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總體要求、工作內容、實施步驟、工作要求等4個方面作出詳細部署,提出推動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求國有企業全部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6月13日《工人日報》)
近年來,隨著我國新經濟、新業態的快速發展,勞動人事爭議也相應增加。同時,隨著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態勢。在我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從現實來看,解決爭議的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時間長,勞動者牽扯精力大、解決爭議的成本較高。如果采用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爭端,將問題化解在初始階段,縮短處理爭議的時間,這既降低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成本,又節約司法資源,是令多方受益的做法。
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作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勞動爭議,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應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特色和優勢,積極推動勞動人事爭議更多通過協商調解方式化解,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加強勞動爭議協商調解,需要人力資源部門、工會、司法機關等形成推動協商調解的合力,依法依規進行協商調解。眾所周知,勞動人事爭議發生時,用人單位往往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平等協商難度較大。基于勞動爭議的這個特點,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機制,需要有關部門搭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平臺,加大調解力度,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平衡,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要通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制度機制,化解勞動人事爭議。各地各部門應推動企業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強化勞動人事爭議領域的協商調解力度,健全多元化處理機制,推動最大限度以協商調解等方式化解爭議,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用人單位要強化勞動爭議協商和解工作,暢通勞動者訴求表達渠道,優化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流程,及時回應勞動者的協商訴求,發揮律師、法律顧問職能作用,推進依法治企,強化勞動用工領域合規合法管理,減少勞動爭議。各級工會要充分發揮作用,指導企業建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機制,推動健全勞動者申訴渠道和爭議協商平臺,培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意識,建立健全溝通對話機制,暢通勞動者訴求表達渠道,幫助用人單位做好勞動爭議預防化解工作,消除勞動領域各種風險隱患。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有爭議,這是正常的社會現象,關鍵是要合理合法進行化解。期待各地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在勞動人事爭議的協商調解方面多探索、多實踐、多總結,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為構建更加和諧的勞動關系積累新經驗、拓展新路徑。
□潘鐸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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