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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處違規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收集對比客戶人臉信息被罰款5萬元,房產公司竟狀告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撤銷該處罰。最終,法院駁回了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6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全省法院2022年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這起涉及處罰售樓處人臉識別設備的案件入選。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他入選案件還涉及學校教育懲戒學生等社會關注的問題。
售樓處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法院支持市場監管部門罰款
2019年,太倉某房產公司購買人臉識別設備,安裝在樓盤售樓處,捕捉、抓拍進入售樓處的客戶人臉信息,用于規避銷售人員把自訪客戶私自轉為中介客戶,同時用于識別客戶以便與分銷中介結算傭金。當地市場監管局在售樓處檢查時,發現現場僅有11份由客戶簽字確認的《關于收集人臉信息的知情同意書》。市場監管局針對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罰款50000元。房產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太倉某房產公司收集前來售樓處的客戶人臉信息,并對購房者進行信息比對認證,但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收集使用客戶人臉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戶的同意,已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侵害了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的權利。市場監管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等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罰款,并無不當。
解讀:人臉信息屬于生物識別信息,系個人信息。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原則,堅決打擊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老師合理懲戒學生,家長起訴警方“不作為”被駁回
楊某某在校期間因排隊等事宜與同學多次爭執并發生肢體沖突,甚至出現打同學耳光等過激行為。事件發生后,楊某某與班級其他同學關系惡化,學習成績明顯下降,多次不完成作業。為此,楊某某的班主任陳某某認為其不再適宜擔任班長并予以更換;同時,先后對其實施了罰抄、罰站、停課等懲戒措施。
楊某某的家長不服,向當地公安分局報案。公安分局經調查,認為合理的罰抄、罰站等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楊某某不服訴至法院。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班主任陳某某采取罰抄、罰站、撤銷職務等教育懲戒行為,上述措施與楊某某的過錯程度相適應,并不具有傷害、報復楊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傷害等后果,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公安分局經調查后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泰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讀:學校和教師在合理限度內對違規違紀學生采取勸導、誡勉、懲戒等措施予以糾正,既是《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等教育法律規范賦予學校和教師的職權,同時也是學校和教師應盡的義務。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對于教師合理使用教育懲戒權劃出了“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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