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公布。
《通知》明確,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費,即能源產品不作為燃料、動力使用,而作為生產非能源產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產非能源用途的烯烴、芳烴、炔烴、醇類、合成氨等產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及其制品等,屬于原料用能范疇;若用作燃料、動力使用,不屬于原料用能范疇。
這份文件要求,科學實施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在國家開展“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將原料用能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據此核算各地區能耗強度降低指標。在核算能耗強度時,原料用能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地區生產總值不作調整。在核算能耗強度降低率時,原料用能消費量同步從基年和目標年度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
《通知》還提出,加快夯實原料用能數據統計核算基礎。地方統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快統計工作進度,及時統計核算形成本地區原料用能消費量、扣除原料用能消費后的能耗強度降低率等數據,并按程序報送國家統計局,有效支撐統計數據發布、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