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新發布司法解釋及辦案意見新亮點(副題)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霞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零容忍”的態度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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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年從事少年司法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華看來,《解釋》是實體性規定,《意見》是程序性規定,兩個文件厘清了司法實務中的爭議問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網和社會保護網更加嚴密。兩個文件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法院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了更加明確的方向。
充分體現從嚴懲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理念
在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副院長、博士周小雯看來,《解釋》針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來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新變化,結合實踐經驗,對刑法有關罪名的加重處罰情節、新增罪名的具體適用等內容予以細化明確,亮點頗多。充分體現了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理念及對未成年人的優先、特殊保護。
《解釋》第二條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進行了明確規定。張華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以往司法實踐中對“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把握主要依據刑法教材、最高法的刑事司法政策等,《解釋》明確考慮了行為的嚴重性、犯罪頻次、對精神發育遲滯者的侵害等,明晰了裁判標準,有助于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除了第二條,《解釋》第五、七、八條都涉及對情節惡劣的進一步細化規定。周小雯告訴記者,這些規定結合不同罪名的罪刑規范,綜合考慮不同情形下的主體、對象、地點、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分別細化列舉情形,以求罪責刑相適應。舉例來說,“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這一情形通常是在違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出現的,因而《解釋》將其作為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中“情節惡劣”的加重情節,未作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的加重情節。對于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的認定,《解釋》第五條分別從發生性關系的次數、人數、手段、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等方面細化列舉情形,充分考慮了此類犯罪較隱蔽、難以被發現、持續時間往往較長等特點。
張華認為,《解釋》第八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是類似強奸的侵入型猥褻行為,造成很惡劣的后果,應當作為情節惡劣評定。
進一步明確在信息網絡空間實施性侵未成年人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針對隔空線上對未成年人實施淫穢行為,《解釋》予以定性,是一大亮點。
“《解釋》明確了信息網絡空間中隔空猥褻的入罪標準。”周小雯說,鑒于隔空非接觸式猥褻行為與傳統線下接觸式猥褻行為在危害性上相當,且是具有刑法評價意義的帶有“性”含義的行為,《解釋》第九條將隔空猥褻明確規定為“猥褻”實行行為,同時結合被害人年齡、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等因素,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實際上,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喬某某以裸聊方式猥褻兒童案、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騙猥褻兒童案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駱某猥褻兒童(檢例第43號)指導性案例后,實踐中便已形成了以猥褻兒童罪打擊隔空猥褻犯罪的司法慣例,《解釋》第九條是對這一實踐經驗的總結肯定。
周小雯告訴記者,《解釋》細化了信息網絡空間中隔空猥褻犯罪的定罪處罰規定。在加重情節方面,《解釋》第八條第三項中的“猥褻過程”應當包括線下接觸性猥褻和隔空非接觸性猥褻,傳播隔空猥褻犯罪過程的截圖、錄屏,或傳播脅迫、誘騙方式獲取的被害未成年人裸體視頻圖片,同時暴露被害未成年人身份的,屬于“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應以猥褻兒童罪的加重法定刑檔次處罰。
此外,《解釋》嚴懲線下性侵害與線上傳播擴散相疊加的行為。
《意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證據收集和審查判斷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何挺長期關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問題。在他看來,《意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證據收集和審查判斷。張華也提出類似觀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最大的難點是未成年人證言的證據效力問題。”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發案隱秘,天然證據短缺。”何挺說,此類案件大部分沒有相對比較客觀的證據,偶爾會有物證,最核心的就是被害人陳述,通常侵害發生和案發時間相隔較長,而被告人也多不認罪。面對證據短缺的客觀狀況,除了被害人陳述,還要收集其他證據,完善辦案證據鏈條,形成辦案人員內心確信。《意見》對證據收集做出了規定,可以讓證據更加豐富。
《意見》對如何更好更科學地收集被害人陳述這一核心證據,做了很多規定,有助于讓陳述發揮證明作用。每一項規定后面都有大量案例支撐。較之于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更容易被誘導,需要有特別的詢問方式。如果詢問時直接問未成年人“你那天是不是發生了什么事情”,被告方就會提出被害人的陳述是被誘導的、不真實,案件可能因此而無法定罪處罰。
在何挺看來,《解釋》是實體法性質的規定,明確體現了從嚴打擊的立場。《意見》也體現了從嚴打擊,相對間接。《意見》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點,承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一樣,規定了與特殊身心特點相對應的證據收集和審查判斷標準。比如,同一個未成年被害人,如果問過兩次,前后陳述不同,不能因為細節不完全一樣就認定其中一個是假的,只要主要事實不存在矛盾,可以認定陳述的真實性。對14周歲以上未成年被害人是否自愿的判斷,要注意到犯罪人和未成年人關系的復雜性,孩子說“同意”,其實很多時候本人并不了解發生了什么或者不知道行為對自己造成什么后果,應綜合判斷。
在張華看來,《意見》規定,未成年被害人陳述了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實相關的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并且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這一規定是在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下對特殊人群特殊情況的特別規定。
“辦理案件是為了打擊犯罪,同時辦理案件也要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功能,兩者是并重的。”何挺說。
《意見》規定,性侵害案件審理,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張華認為,《意見》關于未成年被害人出庭問題的規定,是“很大的進步”。
精神心理診療費用列為物質損失是相當大的進步
張華告訴記者,《解釋》將被害人進行心理診療實際發生或者可預期發生的費用列為物質損失,是“相當大的進步”。以往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不敢判。需要注意的是,《解釋》的這一規定和根據民法典精神損害的規定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撫慰金并不沖突,“應把人的權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在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張榮麗看來,《解釋》在2013年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基礎上,又增加了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為未成年被害人的康復治療提供更多支持。《解釋》將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規定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費用。張榮麗認為,這一規定,為有需要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解除經濟壓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費用的賠付問題將是訴訟中極為重要、也較為復雜的一部分。審判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均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張榮麗告訴記者,如需要出具精神心理受損害狀況的鑒定意見和治療方案的專家資質要求;被告人無賠償能力情況下,康復費用的其他解決方案;發生在教育、醫療、文體系統的性侵犯罪行為,除了加害人賠償以外,單位監管不到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確定;治療和康復賠償金的使用監督等等,都是需要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指導下進一步探索和規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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