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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補償金和失業救濟金二者性質是不同的。
2、《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㈠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㈢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綜合我國勞動法若干意見的規定,在您所述的第一種情況下,勞動者在領取經濟補償金后仍然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后也同樣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第二種情況下,由于是勞動者本人主動中斷就業,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第三種情況下,只要辦理了相關失業登記手續,就可以依法領取失業救濟金。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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