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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7月15日電 (王玉玲)近日,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辦的“算法公平治理與實現”研討會在線上舉行。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凌寒報告主題為算法公平的規范解讀。
張凌寒表示,在中國現行法律規范和征求意見法律規范當中,我們從兩個層面討論算法公平。
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算法公平。大數據殺熟是我們國家在規制算法、治理算法一直關注的焦點,《電子商務法》強調應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規定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平公正,其限定語顯示其主要針對大數據殺熟的問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又一次強調算法公平是要求算法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不合理差別待遇”。《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強調算法應用的結果不能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可見,在中國語境下,算法公平最容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共鳴的就是大數據殺熟,最重視不合理的差異化定價的問題。“但大數據殺熟是不是算法公平領域的核心問題,對此我一直持懷疑態度。”張凌寒表示。
另一大類是競爭秩序下的算法公平。《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要求不得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者進行不合理限制,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應當遵循公平和非歧視原則,《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提出應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原則。所以中國制度語境下的算法公平除了要求對個體不能進行大數據殺熟,還要求對于平臺內經營者不能實施合理差別待遇,影響公平競爭的秩序。
除了現行規范,張凌寒還對算法公平的含義、衡量標準、限制使用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算法公平衡量標準是什么?張凌寒認為,應該盡量避免陷入虛無的、套話的公平內涵的大討論。不能僅從數學角度來討論算法的結果公平不公平,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目的。例如,當我們討論個性化定價算法公平的時候,實際上是在討論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有沒有受到侵害。
在目的解釋視角下,算法公平要求的限制適用是怎樣的?“此前大數據殺熟第一案,但其中根本沒有涉及到大數據殺熟認定,還是從用戶協議和合同角度去判決的。所以當我們盲目地說差別化、差異化定價、個性化定價的時候,它未必都能夠落到我們今天所談的算法公平的規范范圍之內。”張凌寒說道,無論公平抑或是合理,均屬于價值意義上的抽象標準,需要在實踐中予以具體化,這涉及到具體條款對于算法公平和算法責任認定問題。應當結合具體的構成責任,將條款的制度具體目的作為一個責任構成要件推動規則細化。(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系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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