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再出重磅消息,10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兩個文件征求意見,分別是《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與《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兩個文件相互聯系,確立了平臺分類分級的監管思路。
互聯網平臺被分為三級:超級平臺、大型平臺、中小平臺,并明確分類分級標準。
同時,對不同平臺經營者委以不同責任。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需承擔算法規制、知識產權保護、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勞動者保護、環境保護等責任。并且,根據文件可見,“平臺越大,責任越大”,超大型平臺經營者還要承擔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促進創新等責任。
對大型互聯網平臺的規制思路上,按照用戶數等劃定所謂“超大型平臺”,類似于歐盟的“守門人”概念,隨著兩個文件的征求意見,中國版的“數字守門人”制度呼之欲出。
超級平臺年活躍用戶不低于5億
《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分類分級指南》)先根據平臺的連接屬性和主要功能分類,再根據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對平臺進行分級。
平臺分為以下六大類:網絡銷售類平臺、生活服務類平臺、社交娛樂類平臺、信息資訊類平臺、金融服務類平臺、計算應用類平臺。
對平臺進行分級,需要綜合考慮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分級分類指南》解釋,用戶規模即平臺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數量,業務種類即平臺分類涉及的平臺業務,限制能力即平臺具有的限制或阻礙商戶接觸消費者的能力。
據此,將互聯網平臺分為以下三級:超級平臺、大型平臺、中小平臺。
超級平臺指同時具備超大用戶規模、超廣業務種類、超高經濟體量和超強限制能力的平臺。其中,超大用戶規模,即平臺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不低于5億;超廣業務種類,即平臺核心業務至少涉及兩類平臺業務,該業務涉及網絡銷售、生活服務、社交娛樂、信息資訊、金融服務、計算應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經濟體量,即平臺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億人民幣;超強限制能力,即平臺具有超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用戶)的能力。
“平臺越大,責任越大”
在《分級分類指南》中對平臺做出明確的分類分級,同時發布的《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責任指南》)明確了不同級別的平臺責任。
《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表示,相比于傳統的企業,平臺具有很多獨有的特點,因此很多傳統的規制措施很難被簡單照搬到平臺環境。在這種背景下,一種全新的監管理論——“數字守門人”監管就應運而生了。
“簡單來講,這種監管思路就是將一部分規模較大、對經濟生態有較為顯著影響的平臺認定為數字守門人,并要求它們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陳永偉稱。
目前,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根據這個思路,提出了新的立法方案。像歐盟的《數字市場法》草案、德國《反限制競爭法(GWB)》的第十次修訂等都體現了這一思路。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劉旭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歐盟以及歐盟成員國,例如德國,都對大型平臺一些通過拒絕開放生態、屏蔽競爭對手、妨礙跨平臺競爭、自我優待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在執法層面上,歐盟《數字市場法》草案通過確定“事前監管”制度的方式,規定了大型互聯網平臺需要執行的“事前義務”,即在監管部門發現平臺有違規行為之前就對平臺提出要求或者禁止某些行為。
此次總局發布的《責任指南》中也明確了超級平臺的公平競爭示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內部治理、風險評估、風險防控、安全審計、促進創新等責任。
超級平臺的 “自我優待”是指利用自身優勢對其他經營者實施差別待遇,在學界、實務界已經引起廣泛關注。《責任指南》中“平等治理”一項,要求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和非歧視原則。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時,平等對待平臺自身(或關聯企業)和平臺內經營者,不實施自我優待。
“開放生態”則要求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在符合安全以及相關主體權益保障的前提下,推動其提供的服務與其他平臺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具有互操作性。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和用戶獲取其推出的服務提供便利。
這與近期“互聯互通”的推進工作異曲同工。可見未來平臺生態將進一步開放。
值得注意的是,《責任指南》中還給超大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明確了“促進創新”的責任,要求其充分利用數據、資金、人才、用戶和技術等資源優勢,加大創新投入,提升技術水平,組織核心技術攻關,加快技術迭代,扶持中小科技企業創新,不斷激發平臺經濟領域創新發展活力。
劉旭分析稱,“我國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兩個指南征求意見稿在‘平等治理’和‘開放生態’等方面的內容都是進步,但最終監管落地還是要回歸反壟斷執法。指南是行政指導,對‘超大型平臺’的要求主要是號召性的,目前對平臺不得從事的行為沒有進行具體描述,這些給企業帶來合規復雜性,也容易讓監管變得復雜化。規定更具體,才更易落實,也更容易監督。”
平臺經營者需承擔多重責任
除卻對超大型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規定外,《責任指南》也對其他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加以明確,包括算法規制、價格行為規范、知識產權保護、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等。
“算法規制”要求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數據進行產品推薦、訂單分配、內容推送、價格形成、業績考核、獎懲安排等運用時,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基本的科學倫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企業合法權益。
對算法的規制與約束目前已是監管熱點。近期的《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中強調不得濫用數據、算法實施壟斷;9月2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九部委制定了《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計劃將利用三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治理機制健全、監管體系完善、算法生態規范的算法安全綜合治理格局。
對于“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也應和了即將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責任指南》中還明確平臺經營者有勞動者保護與環境保護的責任。這在不少專家看來是頗具中國特色的規定。
平臺的新業態用工近兩年是關注熱點,相關政策也在密集出臺。《責任指南》再次強調:對于平臺靈活就業人員,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護從業者的身心健康、工作環境安全以及獲取公平、合理報酬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障的權利。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限制平臺靈活就業人員在其他互聯網平臺就業。
此外,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環境保護”責任也被明確,要求推動綠色電商理念的落實,推動平臺內商家商品外包裝減量以及循環利用,推廣可降解材料的利用,減少運營中固體廢物的產生。
(作者:王俊,黃婉儀,吳立洋 編輯: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