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4日電 題:治理大數據殺熟需“技術監管技術”
作者 范凱 卓緯律師事務所競爭與反壟斷部主任、《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
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使人們生活變得方便快捷同時,也顯現一些不良現象。如“大數據殺熟”,即作為消費熟客,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被商家差別化對待,最終需要支付更高價格的現象。
隨著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臨近,“大數據殺熟”作為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值得我們重點關注。
“大數據殺熟”究竟違反了哪些法律?
首先,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大數據殺熟”利用消費者的消費偏好等信息,向不同消費者推送差別化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利用線上消費用戶“天然隔離”特點,使消費者無法及時有效識別價格的不同,進而看起來像“自愿”接受了該價格,侵犯了消費者權利。
其次,違反《價格法》。“大數據殺熟”通過針對性地差別定價使消費者誤以為與其他消費者享受的是相同條件的價格,是一種價格歧視行為。構成“大數據殺熟”的關鍵要素在于:經營者運用技術手段;利用消費者自身偏好等特征;無正當理由差別定價。
再次,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當前,有部分平臺不必要地收集了大量消費者個人信息,而一旦消費者拒絕收集,平臺也會拒絕提供服務,這種做法也與相關規定背道而馳。
最后,“大數據殺熟”也有可能違反《反壟斷法》。相比前述法律,適用反壟斷法規制“大數據殺熟”門檻較高,要求經營者需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一點,在壟斷訴訟中需要原告舉證,對于價格歧視和差別待遇行為的認定又涉及到成本和價格比較,以及不同用戶、消費者是否處于同等條件等考量因素。因此,使用《反壟斷法》規制“大數據殺熟”存在較大困難。
消費者如何有效規避大數據殺熟?
面對“大數據殺熟”,消費者有許多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中,最為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訴訟,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此外,為避免損失,消費者需要掌握一些“反殺熟”日常技能,在事前規避“大數據殺熟”。
首先,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盡量做到貨比三家,也可以同時利用多個設備進行交叉驗證,選擇合適的產品或價格購買。這樣不僅可以有效避免大數據“殺熟”,還可以讓系統識別為價格敏感型消費者,降低被自已被“殺熟”的幾率。
其次,要更加注重個人隱私保護,盡量避免開啟手機APP數據訪問有關個人照片、通訊錄、定位等可能泄露個人隱私的信息,盡量不要在社交軟件、娛樂軟件、網站、手機終端等平臺暴露太多個人信息。個人消費記錄和快遞等信息也要注意防護。
再次,一旦發現大數據“殺熟”現象,消費者應及時保存好證據,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70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規定實質上將“大數據殺熟”行為納入了公益訴訟范疇。消費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提供線索,或者去消費者協會、網信監管部門舉報投訴等,由其介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也可有效打擊“大數據殺熟”。
顯然,依靠消費者自身只是“治標不治本”,治理“大數據殺熟”最有效的途徑仍是通過政府加強監管和執法。基于“大數據殺熟”是通過隱蔽技術實現的,我認為治理“大數據殺熟”最終還應依靠“技術監管技術”。(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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